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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365365学生干部管理规定
来源 :    作者:    日期:2012-06-15     阅读次数:

48365365学生干部管理规定

 

(一)学生干部的产生

1、班委的产生程序:

(1)    学生自荐或推荐,班主任、辅导员根据报名条件,确定候选人名单;

(2)    候选人参加竞选演讲;

(3)    辅导员、班主任任命产生新一届班委成员;

(4)    对于新生班级,先由班主任、辅导员指定临时负责人主持班级工作,而后在一个月内民主选举产生。

2、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、各部正副部长的产生程序:

(1)    班主任、辅导员、班级推荐或学生自荐;

(2)    团总支、学生会审核后确定资格候选人;

(3)    团总支、学生会征求群众意见、报院系党委同意后,确定候选人名单;

(4)    候选人竞选演讲;

(5)    团总支、学生会根据竞选结果,报院党委审批后,任命并产生新一届主席、副主席、各部正副部长。

(二)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

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1)   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;

(2)   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,勤奋学习,学习成绩优良,班级或专业排名在前50%

(3)   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,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范制度;

(4)   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责任感,勇于承担社会工作,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,敢于同一切违纪行为作斗争。

(三)学生干部的考核

1、学生干部接受全体学生的监督;

2、学院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民主评议,每个学生干部应自述其相应学期的工作情况,每班抽取3~4人进行评议,评议的相关内容及办法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。

3、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原则上应自动辞职:

(1)   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,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言行有损国家、学校声誉者;

(2)    违反国家法令、法规和校规校纪,造成不良影响,受到校院级通报批评(含通报批评)以上处理或处分者;

(3)    在任职期间有一门A类以上课程不及格,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级或专业前50%者;

(4)    工作不负责,或不善于团结他人,互相拆台,使工作受影响者;

(5)    不能胜任所承担任务者。

 

备注:

1、由于学习成绩不符合本规定的学生干部,经其本人递交申请并经会议讨论通过,可留职工作一学期,期末考试成绩达上述标准可继续担任学生干部,否则应自动辞职;

2、本规定参照《津科大团(200303号》文件制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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